企业所得税特点具体如下:
1、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所得税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涉及一定时期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由于政府往往将所得税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执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需要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较为复杂;
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与会计年度及核算期限一致,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企业核算期限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1、适用税率的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25%;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2、分回的投资收益补税不同。外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须补税;而内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果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需要补税(被投资企业因处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而导致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或者被投资企业处于西部大开发地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15%的税率则不需要补税)。
3、税前捐赠扣除的规定不同。外资企业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营利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内资企业则有限额限制。
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计算方式不同。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区分销货净额(应征增值税的收入)和业务收入(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来分别计算;而内资企业在计算的时候不做区分。
5、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外资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则是限额扣除。
6、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不同。外资企业的工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而现行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是人均每月2000元(06年7月1日之前是800元);外资企业福利费是在工资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内资企业福利费则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
7、坏账准备税前扣除不同。外资企业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超过3%)外,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而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是可以在税前按照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超过0.3%)。
8、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比较多,除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外,还有税率、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优惠,这些优惠往往是内资企业不享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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