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扣除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以下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不能扣除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哪些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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