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的才是全额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差旅费税前扣除两大风险
(一)核算时故意或因疏忽扩大了差旅费用核算范围,将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作为差旅费用核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差旅过程中差旅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2、所报销的差旅业务本身是业务招待性质的旅游行为;
3、所报销的差旅业务全部或一部分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支出。
(二)差旅支出多为有关人员垫付,企业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取得发票,导致发票使用容易出现违规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差旅人员找发票虚列支出,其中可能包括伪造或变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等违规情形;
2、发票报销品名不实,例如将餐费、礼品费用开成会议费或住宿费;
3、超标费用多报少支,如差旅人员发生费用超出企业报销标准,企业只按报销标准支付费用但全额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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