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企业在开办初期费用较大,经营困难而设置的。对于亏损企业,这项政策的实行,有利于其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早日实现良性循环。企业亏损的弥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下年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二是下年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且有结余;三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第二年又出现亏损;四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
对上述一、二种情况,属亏损弥补中的普遍问题,容易处理,即下年盈利不足弥补,可以延续弥补到规定的期限,在规定年限内弥补有结余的,对结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三、四种情况,在弥补亏损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1)企业发生连续年度亏损,若该年度生产经营盈利,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如果企业盈利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未超过规定的抵补年限,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当再盈利以后,应按照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行弥补的原则办理。即对第1个亏损年度而言,第2-6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这5年的盈利可以弥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盈利额小于或等于亏损额的话可以不征所得税,但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用于该年度的亏损,只能用于弥补第2年至第6年的亏损;对第2个亏损年度来说第3-7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第3、4个亏损年度依次类推。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3.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6.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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