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之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企业近五年内曾遭遇亏损情况而制定的。
此种机制被称之为弥补往期亏损,其具体含义在于,当企业在上年度或过去几年年度,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呈现为负值时(亦或是历年累计的净利润综合负数),那么在接下来的本年中,税后净利润需优先偿还这部分亏损额,方能将其视作可供分配的净利润,进而用以提取资本公积、公益金或进行股息分配等财务操作。
然而,对于亏损这一概念的定义,如果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出的本年利润结果显示为负值的话,即可被视为我们通常所说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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