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财务人员咨询,公司取消了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的累积亏损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
①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止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他合并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②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止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③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④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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