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们想随意减薪,他们该怎么办减少他们的工资就是减少他们的工资。针对职工随意减薪的行为,不能因为情绪激动而直接辞职,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可以继续工作,在取得拖欠工资的证据后,当我们想与单位结算工资时,工人们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争议,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予支付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次之为在单位工作一个月。在取得单位无故减少职工工资的证据后,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强调在具体操作中,首先应当取得证据;其次,合同终止的依据应当写清楚,而不仅仅是辞职。否则,我就不好举证了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的职务和岗位属于工作内容,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在现实中,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对职工的岗位和职务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员工长期从事某项工作,也不能视为双方就工作内容达成一致。因为法律不承认劳动合同的事实,即双方当事人通过长期行为约定劳动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为双方没有就雇员的职位和职务达成一致,因此理论上,用人单位可以调整雇员的职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岗位、职务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的调动决定视为对劳动合同的重大修改,另一种情况是雇主以雇员有过错为由将雇员调到另一个职位。这种调动实质上是雇主对雇员的惩罚。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罚,应当以充分的事实、合法有效的厂纪厂规为依据,如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照听取答辩、通过工会等相应程序进行,其决定调动岗位是错误的
岗位调整和减薪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强行调职减薪是违法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减薪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过错被转移时,劳动者承认过错并接受转移的,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的降薪幅度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至少达到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就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理解,当单位任意降薪时,我们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我们首先要从中获取证据,而解除合同的依据必须明确,因为这关系到劳动者的举证问题。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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