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应对用人单位的降职降薪
时间:2023-05-02 15:43:32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第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给单位发书面通知后,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注意及时、尽快提请劳动关系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职降薪的违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自行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千万就别自己辞职了。另外,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降薪降职的证据、工资收入等,这对将来的仲裁和诉讼胜诉,非常关键。

降职的程序与审核权限

降职程序大多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部门,人力部门根据组织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予以调整,然后呈请组织中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予以核定的降职人员,人力部门应将该项变动予以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降职的审核权限,根据人力管理规则,审核权限按以下核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降职由董事长裁决,人力部门备案;

各部门经理级人员的降职由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各部门一般管理人员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各部门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部门核准。

组织内部各级人员接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此外,降职时,其薪酬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回复到新职新薪,如果被降职的员工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擅自离开现职或怠工。

行政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降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有详细规定。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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