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刑法中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不具有溯及力。
2、原刑法中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虽判决但未生效(如提起上诉或抗诉),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3、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处罚较轻的规定
4、根据原刑法规定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适用刑法修正案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从业禁止
(一)从业禁止的基本内容。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适用对象为法院评价其可能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人。二是禁止期限方面,禁止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等。三是违反的不利后果,一般由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四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区别。
从业禁止与禁止令之间存在以下区别:一是适用期间不一样,禁止令是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从业禁止是禁止已决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二是适用范围不一样,禁止令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包括从事相关职业,禁止令的范围广于从业禁止。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是被执行人身份不同,执行禁止令时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而从业禁止时被执行人身份已经不是罪犯而是刑罚执行完毕之人。
(三)从业禁止的法律属性
从业禁止规定设在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中,根据犯罪性质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设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再犯罪,其性质应定位为刑罚辅助性措施,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方法并列,故应当将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理解为一种新增的非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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