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要处理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关系。失业保险经办机要做好配合工作,主动提供所需情况,如移交过去的征缴资料,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以往的欠费情况等。征缴机构也要及时将失业保险的征缴情况提供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这一规定下,关键是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各账户之间传递的畅通,特别是要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地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这样才能保障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在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方面,要处理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失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足额划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实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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