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初次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到选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受理部门负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失业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重点审核《申请表》中劳动者是否有求职要求,单位填写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否属于《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对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现场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同步将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以及享受的期限、金额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生成《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加盖电子公章),实时反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署名后,现场出具给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当场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的,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相关业务办结后,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失业保险金。
按月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领取资格。
自办妥失业保险金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每月8日起连续5个工作日为失业保险待遇验证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保障卡按月到受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以下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是否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已参加失业保险;是否已重新就业;是否已实现创业;是否有按规定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提供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验证业务,资料齐全,实行随到随办。除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另行核查之外,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失业保险金。
我们在单位上班的时候,单位是有为我们缴纳这个失业保险的。因此,在我们在失业之后,是可以去领取这个保险的。但是,这个并不是随便去领取的。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所以,在你满足这些条件之后,再去当地的社保局去领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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