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2、依法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其他有关费用;
3、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及失业保险调查统计工作;
4、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5、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咨询服务;
6、向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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