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可经营的经济业务内容包括: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范围如下: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适合其的保险咨询服务;
2、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3、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
4、提醒投保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风险;
5、若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则需要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等;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主要股东;
5、变更注册资本;
6、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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