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的起源
时间:2023-08-17 11:31:11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抗日战争之前,中国的再保险一般要通过上海的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流入外国保险公司。抗日战争爆发之后,重庆便成为西南地区的再保险中心。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香港和上海等地相继被日本占领,割断了与外国保险公司联系的再保险渠道。只有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中国、太平洋、宝丰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有再保险合同联系。虽然除了自身保险溢额外,也能接受部分同业再保险,但不能完全解决同业溢额再保险问题。因此,各种形式的再保险组织形式便脱颖而出。

1942年,中国保险公司联合太平、宝丰、兴华三家保险公司成立了四联分保办事处,但由于内部缺乏真诚合作,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抗战胜利之后,自行宣告解散。为了反对当时官办保险公司垄断整个再保险市场,1944年中兴、永大、亚兴、永兴、民安等民办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但因参加的保险公司大多为中小公司,业务来源有限,未能到达预期目的,该公司在抗战胜利之后迁往上海并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英美在上海的保险公司被日本所接管,日本试图控制上海的保险市场,成立由数十家日本保险公司联合投资的东亚保险公司。中国民族保险公司出于民族义愤,拒绝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惟一的解决办法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经过保险业同仁的共同努力,民族再保险集团相继成立,如1942年的太平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分保集团。

民族再保险集团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团结,有效地抵制了日本企图控制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风险分散问题,而且为民族保险业自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所建立的再保险集团的基础上,有了相当的调整和发展。在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上,有三种势力控制再保险业务:一是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如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最具代表性,且拥有大量再保险业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信托局不仅办理强制再保险业务,而且还被赋予集中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特权。1946年在华联产物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由中央信托局控股设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均为分入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二是民营的再保险集团,这类再保险集团有太平、久联、华商联合、大沪和中国等五家。这些再保险集团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部分风险的分散问题,增强了各个公司直接承保能力。三是外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赖外国保险公司安排其再保险业务,抗战之后民族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留限额仍然很低,各再保险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再保险集团的再保险业务非常有限。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策。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再保险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我国国内的保险业中断,因此,再保险业也遭受同样的命运。

发展中的中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有限公司(1996年7月23日成立)基础上组建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一家国有独资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于1999年3月18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亿元,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5个部门:办公室、人事部、计划财务部、业务管理部、技术服务部、法定业务部、人寿险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营业部、资金运用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档案室、党务工作部(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下属单位有: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社、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以及纽约联络处、伦敦代表处、迪拜代表处。公司全系统现有在册人员440人,其中公司总部在册人员211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各类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的法定和非法定再保险业务;

(2)各类再保险服务、咨询业务;

(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4)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再保险业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它经历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曾努力探索发展国际再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错失了发展的机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腾飞,给保险业也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保险和再保险需求的日益增强,民族保险和再保险业获得了新生,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再保险业务重新开办。1985年以后,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根据当时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应将30%的业务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从而出现最初的法定分保概念。但由于当时市场主体少,业务量小,再保险保费每年收入只有几亿元人民币。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颁布实施。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保集团,再保险从原人保公司分设出来,成立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又在此基础上组建成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全面履行《保险法》中的有关再保险的规定。

几年来,公司以振兴民族再保险事业为己任,认真贯彻《保险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坚持团结、进取、稳健、求实的企业精神,为发展中国再保险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一、依法经营,开拓进取,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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