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reins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insrer)或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company)。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rance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查看原文
2再保险的种类
一、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业务的经营,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以限制,将超过其限额的部分转让出去。限制责任、转让责任以分散危险是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因此,再保险可按责任限制和分保安排这两个方面来分类。从责任限制上分类有:比例分保,其中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两种;非比例分保,又可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积累超赔分保三种。从分保安排上分类,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三种。再保险虽可按责任限制和分保安排这两个方面来分类,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两种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形成如下的分保:1.临时分保:(1)比例分保;(2)非比例分保;2.预约分保——比例分保。3.合同分保:(1)比例合同分保;1)成数分保;2)溢额分保。(2)非比例分保:1)险位超赔分保;2)事故超赔分保;3)积累超赔分保。4)集团分保——比例分保。二、临时分保临时分保是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在资本主义初期的经济制度下,生产力的发展很低,保险标的与条件很难掌握规律性。因此,再保险合同都是临时约定。临时分保,是在业务有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临时分保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出公司和接受人均可...查看原文
3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分出保险业务。再保险安排方式有三种: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是双方无选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而预约再保险则允许分出公司自由安排,而分入公司必须接受。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其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分出保险业务。在再保险经营实务中,有三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可供选择: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其中,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选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而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依法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是指再保险业务在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风险的增加,再保险市场正面临...查看原文
4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查看原文
5再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2)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无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赔偿或者给付原保险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其目的是赔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先赔偿或者全额赔付,再将应当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分摊回再保险接受人。(3)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或者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索赔,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履行赔偿义务为借口,拒绝、减少或者拖延对保险受益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查看原文
6再保险合同纠纷
(释义)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合同。(相关规定)保险法(节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查看原文
7再保险公司能做些什么
保险公司是一家销售保险合同并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有两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参见: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设立保险费基金。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二)接受人寿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分出业务;(四)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五)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其资本金、经营年限和经营业绩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范围限于总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需要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另行申请批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总机构经营范围内经营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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