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必须在加班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
3、加班时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员工能否要求企业提供加班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此时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但由于很多时候加班方面的资料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保管的,这时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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