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法律上的效用是不相同的
时间:2023-03-09 22:00:52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企业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劳动标准是以集体合同的内容为准的,换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必须是比集体合同要低,不然的话就是没有效力作用的。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集体合同在法律上的效用还是比劳动合同要高一些;假如出现无效的情况,那劳动合同的内容就作废,没有效用的那一部分就只能依照集体合同来执行;

一、到手工资比最低工资还低合法么

不合法,到手工资应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部分构成,劳动法中标注基本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不过实发工资要高于最低工资。遇到实发工资比最低工资还低的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申请限期补发中间差额或是申请赔偿金,赔偿金比例从21%-111%不等,具体要依据欠付数额占比最低工资的百分比。

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一栏能低于最低工资吗?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期间的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所谓的劳动报酬是指除加班工资以外的实发工资总额。因而要看公司的工资结构,如果工资结构只有基本工资一项,那么基本工资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补贴等,则要看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收入而不是对单纯的看基本工资。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劳动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应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注重劳动合同所反映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反映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不同的社会制度,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劳动关系主体问题是社会主义合作与互助的关系,彼此不是对立的。虽然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等,但在这些关系中,其主体部分是公有制企业中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劳动关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具有某种雇佣性质,但由于劳动者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也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等同看待。

(二)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又称双保合同,是由工会代表本企业全体劳动者与企业就有关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经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在于:

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工会,而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的内容通常限于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集体合同约束一个企业的所有职工,而劳动合同则只约束签约者个人。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辅相承,是调整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导法律行为,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公证人员决不能将集体合同混同于劳动合同,它们对公证的要求不同,这是合法进行劳动合同公证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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