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以他人名义购房,房主起诉要求腾房获得支持的案件。
2003年4月,被告高先生以董先生名义就购买502号楼房事宜与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代替董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署了董先生的姓名。2004年12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董先生为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1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第359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高先生为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人。12月,法院判决撤销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第35919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上述判决。后董先生重新领取了第35632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房屋主管部门作出的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其中包括处分权。根据上述两级法院判决和第35632号房屋所有权证,董先生依法持有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对502号楼房享有所有权。董先生要求高先生腾退502号楼房,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贷款购房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
手续时收费减半。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两种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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