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措施来防范风险,包括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大不利变化和采取补充流动性的措施。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银监会报告特定情况。
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应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发生挤兑事件、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对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应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不利变化,如信用评级下调、资产出售、融资渠道受限、挤兑事件等。对于特定情况,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平衡、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一定限制等,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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