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因为如果实行自由利率,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和任意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会导致以下恶果。首先,若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存款利率,银行必然会采取提高存款利率的办法来吸收更多的存款,银行进一步就会从事高盈利,高风险的资产业务来弥补应提高存款利率带来的利息成本,这样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就很难保证了。而商业银行以安全性为其经营原则。其次,银行会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存款利率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均无利率制定权,也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规定相抵触的具体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强迫金融机构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和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下至该存款到期。对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人民银行可以从其帐户上扣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帐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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