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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024-05-27 2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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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户将其款项存入银行而使商业银行对其具有债款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存款人(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和银行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 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开立账户存款的过程,就是与银行订立合同的过程。客户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是向银行提出建立合同关系的要约;银行为客户开立账户,即是对客户要约的承诺。在开立账户以后,银行向客户提供存折或存单,这是客户与银行间合同关系的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连续的合同关系,一旦某一账户建立以后,所有的同类型的存款活动,无论其次数多少,都构成该连续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 客户通过开立账户将款项存入银行,不仅将货币的保管权交给了银行,而且将货币的所有权也让渡给了银行。银行有权自主支配该项资金,例如,可以用于投资、放款等而不必征得客户的同意。由于金钱是特殊的种类物,当存款人要求银行返还时,银行不必将原货币交还客户,而只将等值货币返还客户即可。因此,银行吸收的存款可以做银行资本使用,银行可保留对收益的所有权。由存款而形成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客户按账户上的记载拥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银行承担到期或根据客户指示偿还本息的义务。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商业银行借款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一方面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成为储户的债务人;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又将存款作为资本贷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从而又成为债权人。银行享有到期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借款人则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放款所收的利息通常高于付给储户的利息,其利息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一项重要来源。 商业银行在接受存款时,只以自身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而并不提供任何担保。但在放款时,则分为两种情况: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自身信誉为贷款条件,不需提供担保。由于信贷资金能否顺利收回关系到商业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关系到存款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商业银行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应进行必要的贷款调查,在此基础上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借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担保。所以,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除了承担还本付思的义务外,还要承担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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