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设立商业银行?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2、设立商业银行要具备什么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3、设立商业银行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查看原文
2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看原文
3怎么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1、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2、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提交什么材料?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4)经营方针和计划;(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查看原文
4商业银行有哪些性质
一、主要性质1、企业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2、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3、特殊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二、法律性质1、特许制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查看原文
5商业银行的分立及分立的法律效力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的商业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第—,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第二,分立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银行分立后,或者以原来银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银行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的银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银行,而原来的银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现。因此,从实质上来看,银行并没有消灭,只是同原来的银行相比,有了新的变化。第三,分立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于银行的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银行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法律约束力。(二)分立的效力商业银行分立有以下法律效力;第一,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派生分立中原有一方仍然存在,但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应当到工商行政机关办变更登记手续,分出去的一方...查看原文
6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的规定。一、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对于分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由银行的股东会作出决议。银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银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银行不得分立。银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银行承担。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组成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银行吸收其他银行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银行解散;二个以上银行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银行为新设...查看原文
7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基本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2、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3、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4、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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