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原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原告王某给付被告黄某装修款3602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均系同一企业下岗职工,双方于1997年6月2日签定换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单位分给其居住的住房与单位分给被告居住的住房交换居住使用。2006年3月24日,原告将单位分给其居住的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交纳了房改款。后因原告欲对其房屋行使权利,屡次要求被告将两家的房屋交换回来,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房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其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承认其所居住的房屋系原告所有,但是他已在房屋内进行了装修,所花费的装修费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原告同意返还装修费,但是提出要对装修价值进行价格坚定。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诉争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了价格鉴定,结果为价值人民币3602元,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居住的房屋系单位分给原告使用,且该房已参加了房改,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原告对该房已享有所有权。判决被告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原告给付被告装修款3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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