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诉居住人腾房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3-04-03 11:20:34 4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处理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方式是:公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公房转让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一、公租房共同申请人的条件是什么?

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4、无住房家庭;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租房离婚后会收回吗

对于婚内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承租条件,离婚后双方仍可以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企业拆迁职工集体宿舍怎么赔偿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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