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签约约定房屋买卖
据了解,涉案房屋原属被告温某全、李某声夫妻共有。2010年8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59号森海豪庭梧桐园的一栋建筑面积为332.87平方米的别墅以三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当日,被告温某全出具委托书,原告将一百六十万购房订金转账至指定收款人李某华的账户。
2011年5月2日,原告再次将一百七十三万转账至上述账户。2011年5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重新协商,购房款变更为三百三十三万元。因涉案房屋目前不能转户,期间如原告违约不购买该房屋,被告可扣除购房全款的20%即六十六万六千元作为违约金;如被告在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后不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户手续或不卖该房屋,则须归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的50%即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元作为违约金。次日,二被告公证委托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
横生变故房屋遭到查封
2012年9月3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2013年7月22日,《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所有权人皆为被告温某全。2014年2月10日,温某全与原告到开发商处,由原告代领《房屋所有权证》。
原以为这单买卖到此就结束了,不料却横生变故。原来,因温某全夫妇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查封涉案房屋。随后,原告对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付清房款却得不到房,甚至为涉案房屋交纳了两年的物业费、维修基金共一万二千七八十二元。原告赖某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
1、解除与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和《购房补充协议》;
2、二被告返还购房款三百三十万三千元及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3、二被告支付其垫付的物业管理费11983元及维修基金七百九九元。
依法判决追讨违约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相关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三百三十万三千元元,二被告一直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涉案房屋被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相关协议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
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告赖某衡与被告温某全、李某声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补充协议》;被告温某全、李某声返还原告赖某衡购房款三百三十万三千元元并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物业管理费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三元及维修基金七百九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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