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范围应当限于合法流通物,违法建筑、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属于可执行财产。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直接签收。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代收。执行异议包括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主张权利,要求法院撤销、改正或停止执行并变更的请求。
根据提供的内容,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应当是合法流通物,违法建筑、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进入流通市场存在障碍的财产不属于可执行财产。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对于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可执行财产和送达方式等重要问题,法律规定了直接送达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改正执行或停止、变更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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