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房,买主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1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原告田某购买被告日照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房一套,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并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7月1日交房,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37元。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延期交房存在不可抗力。首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国家出台商品房验收新标准,由整体验收改为分户验收,质检站未能如期验收是被告逾期交房的重要原因;其次有关部门要求外墙建设需由沙浆改为泡沫保温材料,延长了施工时间;再次雨季过长影响了房屋建设的正常进度。因此被告请求减轻其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合同,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其主张延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并且签订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此法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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