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意义如下:
1、公益信托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2、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稳定;
3、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
4、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公益信托的特点包括:
1、公益信托之设立,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行负责提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立,无须再为法人登记;
2、成立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无最低金额之限制;
3、公益信托资产之运用弹性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动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为止;
4、公益信托无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人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行办理。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然而,目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几乎无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入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立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无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的成立该如何经过批准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
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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