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解读
时间:2023-05-04 18:32:49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再需要报批

从2011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各类财产损失不再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而由企业自行申报后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财产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二是企业自行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外的资产实行专项申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不得税前扣除。三是企业申报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备案

除少数项目外,企业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在2011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实行自行申报而不需备案的优惠政策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含减半征收)。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由纳税人执行。具体的备案资料,请询问主管税务部门。实行自行申报或备案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必纳税

2011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缴纳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是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三是这部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低于3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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