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纳税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报告——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发现该备案的项目有问题,不需要做税前扣除,请问纳税人需要撤销该项备案吗?
答:可以不撤销,在纳税申报时不申报扣除即可。
2、问: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是否需要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按税总所便函〔2015〕21号文件规定操作,附件第四条对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填报说明中提到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3、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但目前核定征收企业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没有“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请问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如果需要,需提供什么资料?(2).如果不需备案,表中又没有相应栏次,税局如何设置监控?(3).该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属于“其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但现在在网站申报2014年度所得税报表时,系统一定要纳税人点击“帮我计算”才允许正式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
(1)、不需要备案。
(2)、通过后续管理,如检查发现不符合进行相应调整。
(3)、不点击“帮我计算”,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询问纳税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人选择“我不符合”,就不需点击“帮我计算”。
4、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纳税人咨询1.上文中的“器具”是指哪些范围?2.购买的冲床是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价值三万多,请问其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还是5年?
答:没有明确规定,请根据设备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5、问:纳税人反映企业2013年购买的固定资产,2014年未投入使用,会计上计提了折旧,税法不允许扣除,需做纳税调整。纳税人填写表格A105080时,需要选择调整原因,有三个选项(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这种情况的调整要选择哪一种?
答:可以选折旧年限。
6、问:纳税人(公司)在2014年度对另外一个公司进行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做好了相关的备案。但实际上,该笔投资额尚未支付到对方账户,也就是对方还未收到这笔投资款。纳税人填写2014年度的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对外投资”这一栏目是否要填写该被投资方的相关信息?
答:以工商登记变更信息为准。
7、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摊销时间本应10年,现在已摊销2年,会计上进行了报废处理,已经做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备案。纳税人问,做完专项申报后能否继续按照加计扣除的优惠一次性扣除?并要求提供文件依据。
答:可以。没有文件规定不可以。
8、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是上市公司,有一笔股权激励计划类型是“限制性股票”,纳税人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到行权之前,该纳税人有做股份十送十的派送,这种情况下该规定中的数量应该按派送之后的数量计算还是按派送之前的数量计算?
答:行权时的数量。
9、问:纳税人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纳税人要成立一个中国和外国合作的二级学院,挂靠在大学下面,类似大学下面的各种学院。(1).根据财税〔2014〕13号文,请问如果这个组织在清算的时候,取得的财产用于投资方分配,还适用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吗?(2).如果挂靠的大学已经有非营利组织资格,这个二级学院是否要单独申请非营利组织资格?(3).根据财税〔2004〕39号文,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如果是政府、中方、外方共同举办的,是否符合规定?(4).请问对于外国交换生的学历教育,是否能免征企业所得税?(5).根据财税〔2014〕13号文,符合非营利组织的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请问是单独要做申请,还是按照征管流程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
答:(1)、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根据认定结果确定。(2)、如果二级学院是独立法人,需要认定,否则不需要。(3)、该文所得税政策部分新税法后不执行。
(4)、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单独提交资格认定的申请。
10、问:财税〔2015〕6号第四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请问省级相关部门是指哪个部门?
答: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者咨询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11、问:纳税人2014年从台湾取得佣金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2000万,但2014年实际只收款200万,已在台湾代扣税款40万(台湾企业所得税率20%),纳税人咨询在填写A108010第2列至第8列“境外税后所得”时是按实际取得的所得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所得来填写呢?
答: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2、问:财税2015年3号文第三条: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纳税人咨询(1)、其中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具体是指发放贷款当年,还是确认损失当年,或者是贷款期间所有年度企业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能超过2亿元?(2)、是否只需提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作为材料证明贷款项目符合本条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还是需要其他资料?具体需要哪些年度的资料?需不需要贷款期间其他年度的资料?
答:(1)、贷款当年。(2)、证明中小企业接受贷款当年符合条件的资料,可以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具体由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资料要求。
13、问:纳税人的股东有两位,A股东认缴5.1亿注册资本,B股东认缴4.9亿注册资本。现在A股东的认缴资本已经到位,但B股东的认缴资本还未到位。2014年公司向A股东借款10亿元。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公司法目前对于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做具体规定,那么对于该函中的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是否直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未约定期限,是否可以认为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说只要资本未到位都不能扣除?
答:资本未缴足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14、问: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目前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而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请问,国税函〔2009〕98号所指的“开始经营之日”是否仍然按照国税函〔2003〕1239号,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答:与筹办期对应,按实际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
15、问:纳税人属于六大行业,2014年12月购进了一个单位价值低于100万专用于研发的设备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该固定资产A购进和投入使用都是在2014年12月,请问做一次性扣除是在2014年还是2015年?
答:在2014年。
16、问:纳税人是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满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栏“二十、企业职工总数”该如何确认?
答:没有具体口径的规定,可以参考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填写。
17、问: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优惠计算方法。如果纳税人在今年选择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明年可以改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吗?反过来,如果纳税人在今年选择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明年可以改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答:可以。
18、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请问,纳税人2014年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50万元,会计上对此固定资产使用直线法,按五年计算折旧,每年有10万元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税法在申报的时候进行了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按税法一次性扣除50万元的50%确认还是按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10万元的50%确认?
答:按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10万元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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