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不汇算清缴,还有的说,实行定率征收的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不汇算清缴,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的还是实行定额征收的,凡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一、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
1、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中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其自身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可以不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及其定率、定额的确定方法决定应该实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简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具体要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核算情况,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其中: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者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以及其它且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则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方式。
具体对定率或定额的核定主要规定了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以及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等四种方法。
可见,不论是采取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采取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核定的结果都不可能十分准确,只是达到了分散纳税人集中缴纳税款负担的目的,客观上要求应该在年终进行汇算请教。
3、具体法规规定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缴纳方法;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平时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核定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应纳税额缴纳税款。而后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实际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因此,不论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还是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特别是属于上述(1)至(4)种情况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都应该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方法与步骤。
与查账征收相比,核定征收是事先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以收入总额还是以成本费用支出额为计税基础,然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参照同行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确定的计税基础和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或者直接核定出定额,由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首先按已核定的计税方法进行汇算清缴,然后再按查账核实征收方法,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汇算调整。
(一)按已核定的征收办法计算和申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年终进入汇算清缴期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具体征收办法计算和申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已核定所得率的计算对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核实其计税收入总额、计税成本费用总额或计税经费支出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尚未缴纳的税款填入《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具体计算和填报方法如下:
1、按收入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核实收入总额,填入《申报表》第1行。
除已入账的收入外,纳税人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将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列入全年应申报的收入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品分成收入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等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第3行。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3)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2行。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4)核实减免税项目金额,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3行。
减免税项目包括享受全额免税的生产经营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等等。
对全额免税的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免项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5%
对享受减免税率的减免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减免税率的项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5%-享受的优惠税率)
对既有全额免税的项目又有减免税率的项目,其两者的免税额相加之和即为总的减免税额。
(5)核实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
在正常情况下,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前期(月或季)《申报表》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加上当期《申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因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查补数和有关部门的代扣代缴数。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允许的话,纳税人也可以同时将查补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收入与账面核算的数字一并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
(6)计算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5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2、按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按经费支出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
(1)核实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填入《申报表》的第4行或第7行。
除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外,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将应确认为而未确认的成本费用支出列入当年应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但应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支出,如超支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指出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第6行或第10行。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2行。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4)核实减免税项目金额,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3行。
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享受全额免税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等等。
对全额免税的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
对享受减免税率的减免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享受的优惠税率)
对既有全额免税的项目又有减免税率的项目,两者的免税额相加之和即为总的减免税额。
(5)核实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
在正常情况下,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前期(月或季)《申报表》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加上当期《申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因未记入成本费用总额的查补数和有关部门的代扣代缴数。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允许的话,纳税人也可以同时将查补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与账面核算的数字一并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
(6)计算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5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3、实行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于实行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和申报期末应缴纳的税款时,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计算本年度尚未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第15行,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合计数(12个月或4个季度的)填入《申报表》的第12行,将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算减免税额方法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第13行,将截至本年度前期(月或季)已预缴的税额合计数填入《申报表》的第14行。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定率或定额时,在其计税依据中已包括减免税收入额或成本支出额及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的扣除额,那么,在进行上述应纳税额计算时就不能再考虑和计算减免税额和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金额了,只能在计算、申报调整定率、定额或按查账核实征收方法汇算时考虑了。
(二)按查账征收办法计算、核实企业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的定率或定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后,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实际或应该发生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查账核实征收政策和办法核实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并根据核实的结果按以下方法处理:
1、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核实的结果如果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根据《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上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实的结果如果实行定率征收的,其实际所得率高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应行业的最高所得率20%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一年度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缴纳,或申请实行查账核实征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n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n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n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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