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转让收费标准为:1。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2原批准用途由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并按经营性用地现行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根据国家规定,住宅用地(含商品住宅)最长出让年限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40年,工业、综合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二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低于备案地价的70%;总用地,不得低于备案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格缴纳出让金。支付标准为:熟地成交价格不低于70%;原地成交价格不低于50%。经规划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者变更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签订新的出让合同或者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易中心开盘交易按经营性用地现行市场价格与原用途非经营性用地现行市场价格的差额进行调整。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价的45%;变更为商品住宅、综合经营用地的,不得低于差价的40%。2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相应调整土地用途变更前后的地价差价,差价不得低于差价的35%。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的,应当相应调整土地用途变更前后的现行备案地价差额。用途变更后的转让期限按新用途的最长转让期限计算,转让时间自首次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算。(4)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工业用地没有附加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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