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呈报出生政策,其中:
(一)父母双方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子女呈报出生登记时,随本市常住户口一方呈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一方为本市空挂家庭户口、一方为外地户口的,本市空挂户口确无迁移条件的,允许在空挂家庭户口处呈报出生,但须房主同意;
(三)父母双方一方为外市常住户口、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含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派出所空挂集体户,不含原北三市招工遗留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下同)的,子女呈报出生登记时,可随父或随母落报在外市或我市集体户口上;对于我市集体户口属于空挂情况的,如确无迁移条件,可空挂在集体户口上。
(四)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有迁移家庭户条件的,子女呈报出生登记时,应动员其户口迁移后,随父随母落报家庭户户口;无户口迁移条件的,其中集体户口一方空挂、一方为正常集体户口,子女呈报出生登记在正常集体户口处;集体户口双方均空挂的,可随父(母)落报户口(非亲属,应注明监护人双方基本情况)。
(五)父母双方一方为本市空挂户口、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子女呈报出生登记时,本市空挂户口方无迁移条件且空挂户主不同意落户的,落报集体户口一方。如集体户一方单位已不存在亦属空挂且无迁移条件的,可将其空挂的集体户口迁至派出所统一设置空挂集体户处后呈报出生。
(六)父母双方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空挂户口的,应动员空挂户口一方迁至常住户口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七)父母中单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随有本市常住户口一方呈报出生。父母双方均系现役军人且驻军部队在我市的,其子女可在父(母)亲部队(驻军)所在地呈报出生登记,也可在子女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双军人居住房屋(指自购房屋、部队分配房屋)与部队(驻军)所在地在同一区域内(指主城区之间、新市区之间、新区之间)的,也可在居住房屋处呈报出生登记。
(八)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须由市出入境管理局确认出生婴儿及父母在国外的身份并出具《国籍认定书;持在出生国签发《出生证明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国外出生婴儿的父母原在我市有常住户口但已经注销户口的,其父母应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后再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不允许将婴儿户口落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其他落户手续及程序同国内出生婴儿呈报规定。
(九)高校已婚学生子女的出生登记。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十)婴儿出生后,在申报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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