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呈报户口。其中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婴儿到母亲户口所在地呈报出生;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婴儿按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单军人例外)呈报出生。婴儿进行出生登记,只能随父姓或母姓登记户口,不得随第三方姓氏登记户口;婴儿呈报出生登记原则上由其监护人申请办理。
此外,《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栏目空白的,出生人口应随母姓落报户口;《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栏目虽然填写,但无法定证件证明父亲与出生人口之间亲子关系的,出生人口随母姓落报户口;亲子鉴定只能确定一方的,出生人口随确认的一方姓氏落报户口,不得以无法确认身份一方的姓氏呈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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