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亲或母亲落户,在此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应先在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愿意随父亲入户的,可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新生儿入户材料:
1、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母亲为广东省内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为广东省外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供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簿、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2]属婚生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
①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父母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簿、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非婚生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
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法医学鉴定书。(对不能确认双方关系的建议提供《法医学鉴定书,上述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母亲(父亲)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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