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需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条件
政策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政策内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政策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的婚生小孩,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非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的非婚生小孩,原则上应随母入户。但因母亲失踪、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随母入户的,经过调查确认其有父子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办理随父入户。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属政策外生育的小孩,父母双方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才能办理入户。
父母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属政策外生育的小孩,父母双方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才能办理入户。
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应办理出生登记后随父母迁移。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出生登记,属政策内生育的可申请入户。迁移户口过程中故意隐瞒生育情况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户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港澳出生小孩: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国外出生小孩: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弃婴:我市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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