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某以确认其与哈密某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以高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提供任何证据。高某提供某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以此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此本安全资格证书上单位类型填写为北京某矿业公司。被申请人以该公司与其无关为由对此提出异议,高某亦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件期间,因高某爱人患重病陪其到外地治疗。仲裁委员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要求,本着对劳动者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调取证据的每一渠道,并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为调取高某工资发放明细表以此确认支付高某工资的单位名称到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以仲裁委员会无权调取他人工资明细为由谢绝调取,并表示由本人可以调取。仲裁委员会再次要求高某进一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但高某再未提供其它证据。
仲裁委员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高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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