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7-05 21:41:27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具体内容如下: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没有主刑吗

1、附加刑可以没有主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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