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其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遗产继承权。
什么是终止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是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公民对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只有在公民死亡时终止公民权利能力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是否终止,学界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宣告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自然死亡而终止。公民死亡时间的确定,历来也有多种学说,如脉博停止说、心脏鼓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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