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种权利正在被公众淡忘,有这样一种福利正在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有这样一种政策居然置公众的抱怨于不顾29年未曾修改,这就是颇为尴尬的“探亲假”。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居然有九成人不知最长可休45天的“探亲假”,不少知者也不敢申请。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2月20日《现代快报》)
现行的探亲制度依据是国务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29年来该规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根据此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诚然,对那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但是,颁布于1981年的探亲假制度,却规定婚后4年才能休一次探亲假,显然缺乏人性关怀。至于1981年颁布迄今已29年未变则更显得已经不合时宜,确有认真检讨和尽快修正的必要。
我国正“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值得关怀的特殊社会群体。据统计,到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从现在9个人中有一个发展到3个人中就有一个,且高龄化“空巢”化日益严重。
探亲假是一项精神慰藉性质的社会福利,也是一种精神福利性质的公民权利。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关涉千家万户精神福利的探亲假政策更应当充分以人为本,吸纳民意,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有关部门29年不予修改探亲假老政策的态度,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一种懒政、惰政,一种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
笔者建议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探亲假四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另外,在国家对探亲假予以原则性规定外,允许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若有职工愿意牺牲正常的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允许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这个平台来商议职工探亲假这项福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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