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4)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5)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6)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7)职业病报告情况。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二、职业病鉴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6、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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