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情况:张某于2007年4月加入广州某公司,2007年4月至2015年3月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签订了三份定期劳动合同。2015年3月31日,第三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期满后,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5年4月12日,他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依法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接到申请后,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满意,于是找到王准律师,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准备工作:王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要求张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公司出具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表、快递单、公司出具的书面终止通知、近一年银行卡工资明细表等
法律分析:
张某与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倍。此时,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提出在最后一份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合理协商期限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属于非法终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判决结果: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违约金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偿张某115120元
张某近12月平均工资7195元。现在张某已在公司工作7年零4个月,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5120元,计算公式为7195元×8年×2=11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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