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对女性职工的保护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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