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女职工处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职业病防治的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观察期内正在诊断或者治疗中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四)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哺乳期女工能安排夜班吗?
哺乳期是指产后妇女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即从哺乳期开始到哺乳期结束的时期,一般在10个月到1年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生育期是指妇女出生后90天,哺乳期是指妇女从出生到子女年龄的期间。《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女工一周岁以下的婴儿,在每个工作时间内享受两次母乳喂养(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生一胎的婴儿,中间间隔30分钟以上,每次享受两次母乳喂养。每班女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在本单位哺乳的时间和往返哺乳途中的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二)哺乳期内,女职工不得从事夜班和加班,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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