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7 10:54:17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不得降低或终止女职工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因怀孕、哺乳等原因单方面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雇佣)的除外合同或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5、6、7条)三、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劳动项目的劳动哺乳期间被咬伤,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ve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支付工资

怀孕12周以下流产的女工,产假为15天;怀孕12周以上流产的,产假为15天16周内(含)产假为30天;流产16周以上、28周内(含)产假怀孕超过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怀孕:产前检查时间也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怀孕期间分娩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男性员工应计为分娩时间

分娩期:90天(分娩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胎15天)1.夫妻一方可申请额外3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女职工的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时,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时,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分娩假期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产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女职工有1岁以下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他们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在每班工作时间内,每次30分钟。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的哺乳时间将增加30分钟。每班女性员工的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来回的时间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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