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女职工哺乳期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在哺乳期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每满一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他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的;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2)《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孕期不得减少基本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分娩或哺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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