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和仲裁员制度,一案一庭,一般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案情复杂或集体争议案件则由三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具体审理中,一般经过递交申请、审查受理、答辩通知、开庭通知、开庭审理和调解裁决五个环节。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程序。为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切实保护劳动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了以下特殊程序:
其一,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该程序有利于避免因部分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而导致已经调查清楚的部分事实在裁决时限上的延误,能较好地提高仲裁效率。
其二,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且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该程序有利于确保此四类案件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不会因为仲裁、诉讼等讼累而导致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其三,终局裁决制度。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不享有起诉权,只能在证实终局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该程序有利于充分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接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免受一裁两审的讼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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