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按新劳动法,具体计算公式是: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或小时数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所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月工资21.75*3补充:1。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2。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25%的工资赔偿金。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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