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一、被管制的罪犯,执行期满,如何恢复政治权利
如果只是被单独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日期是根据什么来算的?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日期的规定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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