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并且不是累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不一定就会做出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因此在有这项处罚的情形,罪犯才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实际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
三、缓刑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就是指原判刑罚暂缓执行,有一段时间的考验表现的时间,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结的话,那么原判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例如,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如果在两年的环形考验期内没有出现要撤销缓刑的事由,那么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也不用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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